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啤瓶爆炸谁之过-【新闻】茅瓜

发布时间:2021-04-20 13:31:22 阅读: 来源:落地镜厂家

啤***瓶爆炸谁之过?

2岁的幼儿静静地躺着熟睡,2米外的一堆啤也静静地放着。谁也没有料到的悲剧发生了:这堆啤***瓶居然瞬间变为“恐怖的袭击者”,飞起的碎片炸瞎了幼儿的右眼——

啤***瓶飞起碎片?炸瞎2龄童的右眼

这场飞来横祸来得太突然太蹊跷,至今想起来,安徽来苏州打工的刘先生依然不寒而栗:他的当时只有2岁的儿子小豪(化名)在睡梦中,居然被炸瞎了一只眼睛。

刘先生在苏州一家快餐店上班,妻子杨女士也带着2岁的儿子,来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,与丈夫租住在一起。由于要照顾孩子,杨女士没有进厂上班,于2006年8月13日在租住处附近开了一家烟杂小店,向过路人群出售一些生活常用商品,包括香烟***水之类,生意不咸不淡,与丈夫的工资加在一起,勉强能维持全家的生计。

当年8月30日中午,小豪躺在店内铺在地面上的草席上睡觉,一件谁也意想不到的事故发生了。距离小豪睡处2米左右,一堆啤***瓶忽然发生爆炸,炸碎的***瓶玻璃片飞进了小豪的眼睛内,鲜血流满小豪的头部。在几声撕心叫喊之后,这个孩子昏厥了过去。

杨女士惊呆了,搂着受伤的孩子失声痛哭。接到110报警后,民警到达现场,以拍照形式对现场及炸裂的啤***瓶进行了确认,并把小豪紧急送往医院救治。

经抢救,小豪没有生命危险,但是这场事故让幼小的他的右眼受伤并失明了。

原告申请初次鉴定?伤儿构成八级残疾

“啤***瓶自己炸开,导致儿子受伤失明,这肯定是啤***公司的责任。?”在处理完这起“爆炸袭击案”之后,刘先生把索赔的对象指向啤***公司。

发生事故的啤***是杨女士从木渎镇一处商行所购,生产商为华润雪花啤***?(嘉兴)有限公司。

他和妻子认为,正是啤***公司提供的啤质量不合格,才导致啤***发生爆炸,进而炸伤宝贝儿子。

对此,啤***公司完全不认账,其代理律师振振有词:“事故发生时,情况复杂,仅凭孩子的父母一面之词,怎么确定这次事故的真实原因。?”

分歧巨大,双方谈判破裂。?2007年5月24日,刘先生和妻子以小豪的名义,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啤***公司赔偿小豪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住宿费、营养费、残疾赔偿金108434.77元,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,共计138434.77元。

审理中,法院给出初步意见是,先确定小豪的伤残情况。

经小豪申请,法院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,对小豪的伤残等级等相关事项进行鉴定。司法鉴定的结论出来了:小豪右眼损伤目前已构成八级残疾。建议其伤后150日内可考虑给予营养支持;其住院期间均应给予2人护理,出院后可综合考虑在半年内予1人护理为宜。

被告申请再次鉴定?啤***瓶是静置爆炸

确定了孩子的伤残等级,案件的审理进入了“深水区”,那就是谁造成了啤***瓶爆炸呢?

杨女士称,当时自己远离孩子,而且,孩子处于熟睡状态,周围无人。难道是2岁的孩子自己砸爆了啤***瓶?酿成这次事故的罪魁祸首无疑是啤***瓶质量不过关。

法庭上,对于本案争议的啤***瓶是否系自行爆炸一事,小豪一方与啤***公司一方发生争议。庭审中,啤***公司认为根据爆炸啤***瓶的照片,标签显示该啤***瓶系合格产品且明确标明“保质期:180天,5℃-25℃贮存,避光保存”,因小豪的父母未按该规定保存而导致啤***瓶爆炸,与啤***公司无关。

为此,经啤***公司申请,法院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啤***瓶爆炸现场照片,分析啤爆炸时的状态和原因,分析意见认为:从现场照片分析,其符合静置在地面爆炸后的现场状况。

“无人作案”的致残案件?赔了12.7万元

吴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,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、他人财产损害的,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,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。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,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,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。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,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,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。

依据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分析意见,可认定本案争议的华润雪花啤***(嘉兴)有限公司生产的啤***瓶系在静置地面上的突发爆炸。至于啤***公司所述的啤***系合格品且应在5℃-25℃之间保存,爆炸系由于未按要求保存而发生的主张,因该温度只是啤***的保质温度,即使系合格品,也不能以此认定爆炸责任系小豪方,而且啤***公司也未在瓶身上加注鲜明标识予以警示。小豪因啤***公司生产的啤***爆炸而造成的损伤,理应由啤***公司进行赔偿。

小豪事发时年龄较小,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应当履行较为严格的监护职责。庭审中,小豪法定代理人刘先生也确认知道啤***瓶在高温下有爆炸的可能性,但夏天仍放任小豪睡在啤***瓶堆旁,可适当减轻啤***公司的赔偿责任,故法院酌情由啤***公司承担90%的赔偿责任。法院对具体的赔偿金额核准为107863.77元,即啤***公司赔偿97077.39元。小豪被啤***公司生产的啤***炸伤致一眼失明,而且其年龄较小,的确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,法院对主张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认定。

2008年4月14日,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决啤***公司赔偿小豪127077.39元。啤***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日前,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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